一、基本含义
所有权保留指在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与对方当事人使其提前占有和使用标的物,但仍然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一部或全部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才转移该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国外的研究
德国法继受罗马法“所有权附条件转移”的传统,认为所有权保留是附条件的物权行为,核心是价金的全部支付作为转移所有权的停止条件。有日本学者认为所有权保留是“部分移转所有权”,在买受人未支付全部价款或完成特殊条件下与出卖人共同共有标的物,买受人所有权随其合同义务的逐步履行而逐步完整。
但随着分析付款买卖的兴起,人们认识到所有权保留制度实际是出卖人为保证获取价金的手段,应从物的流通价值、便利交易、维护交易安全角度考量其性质。
担保物权说认为所有权保留制度是以标的物的物权作为债权合同的担保,是以迟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手段担保全部价金债权的清偿。质权说认为买受人因物之交付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但又将标的物出质于出卖人担保其获取价金的权利,出卖人取得不占有标的物的附流质条款的质权。担保利益说认为标的物可对应相应数额的价款,因此所有权保留表现为实现价金支付的一种价款利益,在买受人破产时,出卖人可因所有权保留就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范围优先受偿。
三、所有权保留的效力
但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意味着出卖人在买受人支付全部合同价款或履行完毕其他合同义务之前,基于买卖合同向买受人现实交付标的物,这不是在履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是服务于买受人直接占有、提前使用标的物的需要——尤其是对标的物的再转让和再加工。因此所有权保留是一种债权担保,并没有对世效力;但所有权保留表现出买受人享有经济上的实质所有权、出卖人享有法律形式上的所有权,标的物的处分受限于平衡出卖人与买受人间利益的需要,所以它又具备一定的物权效力。因此所有权保留是所有权型保留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