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入的视角
(一)从法律引征角度——自50年代以来,在美国,不仅司法判决中引证的非法律材料的总量增加了,而且相对于这些判决中所引证的法律材料的百分比也增加了
(二)从学科角度——美国的法学界内,以“法律与XX”为题的学科以及这些学科的研究成果急剧增加
法律与经济学、法律与社会、法律与文学、法律与政治(批判法学)、法律与妇女(女权主义法学)、法律与种族(批判种族理论)等。其他学科如统计学、心理学、社会生物学的知识也大步侵入传统的法学领域。
(三)从法学教育角度——课程、教学方法的变化
(四)结论——虽然法学至今是一个独立的学科,但是法学确实已经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
二、中国法学发展状况
(一) 中国法学发展的特殊性
(二) 三个阶段
1、 政法法学——1978年到整个80年代,但在某种程度上直到今天还在延续着。
(1)特点: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可以说是拨乱反正,确立法学的自主地位,批判左倾错误。在此前,法律一直从属于政治,因此要确立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职业以及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地位,势必要从政治上论证这种合法性和正当性,这种法学话语批判了极左的政治话语,讨论了法律和法治的一些核心概念。
(2)思想理论来源:其思想理论资源基本上是广义的法学(包括政治学)
2、 诠释法学——大致从80年代中期开始,一直贯穿了整个90年代
(1)特点:
①法学开始了自己相对独立的发展。它在脱离流行政治话语的过程中不断创造自我的专业技术性话语。同时伴随法律职业群体的形成。
② 高度关注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技术问题,注意研究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法律问题。
(2)诠释法学的贡献:
诠释法学真正凸现了并实现了法律作为一种专门化的技术和知识的可能性,使得法律不再是一种政治理论话语,甚至也不再是政治话语的附庸,而是使它进入了社会实践,成为一种实践的话语。可以说,它既是对政法法学的一种延续(在反对极左政治和空头政治的意义上),更是一种反拨(从意识形态走向技术)
3、 社科学派——大约从90年代中期开始
(1)特点:
① 试图探讨支撑法条背后的社会历史根据,探讨制定法在中国社会中实际运作的状况以及其构成这些状况的诸多社会条件
②自觉地或迫不得已地——不把法律话语作为一个自给自足的体系,而是试图从法律话语与社会实践联系起来予以考察,考察其实践效果。
③对法律的批评更侧重于实证研究发现的因果关系,发现法律实践的制度条件,而不限于一般的政治批判或道德批判。
(2)来源:
① 这一派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前面的政法法学,在这个意义上,他们同上面提到的诠释法学学者一样,既是对政法法学的延伸和发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反拨;
② 另一方面,或者是由于对于思想、理论或“学术性”的偏好,而努力寻求18、19甚至20世纪西方的人文(主要是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资源;或者由于当年学习专业(理论法学或历史法学)的限制,也没有足够的意愿甚或能力进入诠释法学,因此进入法律理论、历史研究的领域——突出表现为广义的法律文化的研究;
③ 还有一部分人更多走近了或走进了社会科学,包括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社会生物学、社会理论、话语理论、文学批评理论等;
三、当代中国法学三种研究范式
(一)范式的含义:指获得了一批坚定拥护者“学术共同体”,同时又为某个领域提供了比较稳定且有待解决的一组核心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进路和共享规则的研究成果。
(二)当代中国法学研究范式
1、 政法法学:
(1)其基本问题是要把法学的一些有某种政治禁忌的题目从极左政治或僵化政治中解脱出来,使之能够成为一个公众的、学术的话题。
(2)其方法大致是用新的、在当代具有政治合法性的话语抨击一些极左的信条,呼吁法学界的共同努力。
2、 诠释法学:
(1)其核心问题是构建一个概念系统基本完整、自洽且能够有效传达和便于运用的法律规则体系。它是技术导向的,尽管它的实际功用并不仅限于技术。
(2)其主要方法是概念分析,规则分析。其基本规则是法律实务的实际接受、巨大的社会实践效用以及概念逻辑上的严谨自洽。
3、社科法学:
(1)其核心问题是试图发现法律或具体规则与社会生活诸多因素的相互影响和制约,它不大关心提法的正确与否,甚至不满足于是否当下有用,而是试图发现“背后”或“内在”的道理。它有某种自觉的或不自觉的理论追求、求真意声或称知识霸权。
(2)其关心的不是具体的法律概念、体系和法条,因而其视野实际势必有某种扩张性,而必须对社会各种制约或促成法律运作的各种社会因素有所了解,对与法律有关的某些学科的研究成果有所了解,在这一过程中,甚至不无可能形成某种从法律制度切入的一般社会理论或理论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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