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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普通法

摘要

   一、 普通法的形成(1066-1485)

  (一)Comune ley 整个英国普遍适用的法,与当时英国的地方习惯相反,建立这一法律体系,专署于英国皇家法院(通称为威斯敏斯特法院)的任务。

  (二)国王及其亲密侍从进行审判——御座法院受理重要人物和重大案件

  1、 皇家财政

  2、 土地所有和不动产占有

  3、 国王治安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令状制度(Breve Writ)

  1、令状是在皇家法院进行诉讼的起点——提请皇家法院审理是一项特权,必须请求赐给,应当向朝廷一位大臣申请颁发令状,皇家法院才可受理,后来形成了一套令状体系。

  2、1285年威斯敏斯特第二项法律(Statute of Westminster II)——准许大法官对类似案件发给令状

  3、后来要求原告在诉讼中详述案件事实,并要求皇家法院考虑这些事实而受理。因而形成了各种诉讼。

  (四)程序先于权利——每种令状都有相应的程序,这些程序的唯一目的就是提出事实问题,送交陪审团

  梅因(Sir Henry Maine):“英国法是在程序的缝隙中渗透出来的”“我们废除了诉讼程式,但是它们还从坟墓里统治着我们。”

  (五)影响

  1、 注重程序

  2、 确定了许多法律范畴并被用来形成大量的英国法概念

  3、 否定了公、私法的区别

  4、 阻止了罗马法概念进入英国

  二、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抗衡(1485-1832)


  (一)普通法的僵化,不能充分发展以满足时代之需;法律人因循守旧

  (二)衡平法的产生

  1、 申请国王或大法官审理的情形

  (1) 不能获得皇家法院审理

  (2) 对皇家法院审理决定不服

  2、 大法官的审理

  (1) 审理的依据:罗马法和教会法原则

  (2) 审理程序:秘密、无陪审团参加、书面审

  三、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妥协


  (一)导火线

  议会和普通法法院(柯克)联手与大法官法院发生的激烈冲突

  (二)结局——詹姆斯一世表示支持大法官法院,但双方达成妥协

  1、 大法官法院继续存在,但不再试图侵越普通法法院的权力

  2、 大法官法院将按照自己的判例判决,不再任意专断

  3、 国王以后不再运用审判权创立不属于普通法法院的新法院

  4、 大法官不再以道德名义判决,而日益以法学家的姿态出现

  四、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合流——司法条例(Judicature Acts 1875)

  规定左右英国法院可以实施衡平法的补救办法,也可以实施普通法的制裁。但同一案件的解决办法因受理这一案件的法院的不同而各异。

  五、 普通法中的遵循先例原则


  (一)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则是普通法法院推理的基本原则,指下级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上级法院的法官所作的类似判决应当遵守。

  (二)先例的范围

  1、 上议院所作的判决是有强制力的先例

  2、 上诉法院对该法院所属一切下级法院及上诉法院本身是有约束力的先例

  3、 高等法院一名法官所作的判决,下级法院应当尊重。

  六 普通法中的区别的技术

  (一)区别的技术是普通法的基本技术,普通法系法律人的培养就在于掌握这一技术

  (二)区别:

  1、判决的主要根据(ratio decidendi):必须遵守

  2、附带意见(obiter dictum):仅具有一定的说服性,说服力大小取决于法官的声望,分析的正确性和案件的特殊情况

  3、这种区别工作是由法官在判决推理中完成的——普通法中法律推理的技巧就在于这种区别的技巧

  4、区别技术的目的——确立越来越精确的新规范而非实施事先存在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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