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即聚众哄抢罪。主要是指聚集多人,公然哄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得看这一行为是否具备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否则就不能认定其为犯罪行为,同时它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依据。在汶川地震中就发生了很多类似让人不齿的行为。
1、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2、必须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3、必须是哄抢的
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
根据上海市高级
法院的有关规定:
聚众哄抢数额在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聚众哄抢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聚众哄抢罪与
刑法第289条规定的聚众“打砸抢”的界限
犯罪分子前者一般只是聚集多人抢夺公私财物,一般不
使用暴力手段,即使使用轻微暴力,也不针对人身,后者则是聚集多人又打又砸又抢,是一种破坏性更为强烈的严重犯罪,暴力色彩极为明显、浓厚;前者是一个独立的
罪名,后者则不是独立的罪名。
(二)聚众哄抢罪与聚众
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界限
前者客观方面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侵犯的客体是公私
财产所有权;后者表现为聚众扰乱各种公共场所的正常的秩序等活动,侵犯的客体是社会
公共秩序;前者的
犯罪对象是公私
财产,后者则不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人数多、被抢物资重要、社会影响大、哄抢一般文物、哄抢次数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哄抢重要军用物资;
(2)哄抢珍贵出土文物;
(3)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
特定物资;
(4)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
(5)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导致
公司、企业停业、停产;
(6)导致
被害人精神失常、
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