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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众哄抢罪处罚

摘要

        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即聚众哄抢罪。主要是指聚集多人,公然哄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得看这一行为是否具备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否则就不能认定其为犯罪行为,同时它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依据。在汶川地震中就发生了很多类似让人不齿的行为。

目录

立案标准编辑本段

  1、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2、必须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3、必须是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

  根据上海市高级法院的有关规定:

  聚众哄抢数额在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聚众哄抢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认定标准编辑本段

  (一)聚众哄抢罪与刑法第289条规定的聚众“打砸抢”的界限

  犯罪分子前者一般只是聚集多人抢夺公私财物,一般不使用暴力手段,即使使用轻微暴力,也不针对人身,后者则是聚集多人又打又砸又抢,是一种破坏性更为强烈的严重犯罪,暴力色彩极为明显、浓厚;前者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后者则不是独立的罪名。

  (二)聚众哄抢罪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界限

  前者客观方面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表现为聚众扰乱各种公共场所的正常的秩序等活动,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后者则不一定。

处罚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人数多、被抢物资重要、社会影响大、哄抢一般文物、哄抢次数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哄抢重要军用物资;

  (2)哄抢珍贵出土文物;

  (3)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

  (4)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

  (5)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

  (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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