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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扰乱公共秩序罪

摘要

 一、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下列阻碍执行职务情形之一:(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2)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4)使用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足故意,即明知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希望迫使其停止执行职务或者改变执行职务。
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故意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主要是社会公共生活的安宁;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煽动是指以鼓动性言词或文字引导、劝诱、挑动、促使群众实施某种行为。煽动的内容必须是要他人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主要在于目的和煽动的内容不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以阻碍法律、法规实施为目的,煽动群众使用暴力抗拒法律、法规的实施;而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则是以分裂国家或者倾覆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煽动民族分裂、地方割据或者煽动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根据刑法第27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所谓冒充,指冒充国家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身份或职位。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招摇撞骗罪限于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诈骗罪不限于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财物。如果行为人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定方式招摇撞骗,骗取了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的,应认定为招摇撞骗罪;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属于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并用于诈骗、招摇撞骗等犯罪活动的,是牵连犯,按照其中的重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8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区别在于行为对象不同。
根据刑法第28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区别在于行为对象不同。
根据刑法第28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8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警用装备的管理制度。
根据刑法第28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九、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非法获取指依法不应知悉、取得国家秘密的人知悉、取得国家秘密,或者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国家秘密。非法获取的对象是国家秘密,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种级别的国家秘密。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关键在于是否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实施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是否将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故意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
根据刑法第28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对象限于机密级和绝密级的国家秘密。
2.与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的联系与区别。犯间谍罪、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也可能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对其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的行为不单独定罪。
根据刑法第28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间谍专用器材是指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器材,如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窃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接收器材,等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28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必须同时具有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造成严重后果这两个客观要件。
2.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对象不包括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商业秘密,行为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窃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商业秘密,构成其他犯罪的,不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8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国家重点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的对象限于国家重点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故意非法侵入。如果是无意中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但经警示仍不退出的,应视为故意非法侵入。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的联系与区别。侵入国家重点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秘密或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的一个重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8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所有人及合法用户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包括三种行为方式:(1)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技术操作方法,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3)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的破坏手段是以技术操作方式实施的,如果直接对计算机硬件设备毁坏、拆卸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不以本罪论处。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因利用计算机犯罪又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应当按照牵连犯处罚。
根据刑法第28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五、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无线电使用管理秩序。根据刑法第28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十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是指特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秩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聚众扰乱活动情节不够严重程度和一般参与者,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刑法第29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十七、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区别主要在于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不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限于聚众冲击的方式;而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限于聚众的方式。从实质上讲,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的是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而妨碍公务罪所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职务活动。
2.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区别在于:(1)行为对象有所不同,本罪的对象限于国家机关,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对象还包括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2)行为方式有所不同,本罪是聚众冲击,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聚众扰乱。
根据刑法第29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十八、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
根据刑法第29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九、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十一、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是指故意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社会公共生活的安定状态;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聚众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3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击人身的行为,斗殴双方往往事先约定,因此一般纠集的人数较多。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聚众斗殴罪与其他罪的界限。聚众斗殴致人轻伤的,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不需另定故意伤害罪;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犯本罪,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
二十二、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寻衅滋事罪与伤害罪的界限。区别主要在于动机不同。前者往往是无端寻衅、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因此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而后者往往是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恩怨,因此对象一般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因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仍构成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区别在于前者往往是在大庭广众之下,以强凌弱,占便宜或耍威风,不顾忌被害人、群众知悉或告发,也不在意财物的价值;而后者则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抢劫被害人有价值或者所有的财物。
3.寻衅滋事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区别在于前者的行为对象虽然也包括妇女,但其行为方式中不包括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对妇女进行猥亵、侮辱。追逐、拦截妇女并强制猥亵、侮辱的,应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4.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区别在于动机和起因不同。前者是基于寻求刺激的动机,无端生事;而后者往往是为了满足某种个人的要求,事出有因,企图用聚众闹事的方式向有关单位施加压力,以达到获取个人利益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十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具有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普通刑事犯罪集团的界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具有攫取金钱权力、称霸一方的目的,以暴力、威胁为基本手段,从事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罪活动,并且具有较强的政治、经济实力、较大的组织规模及较严密的组织形式。而普通犯罪集团虽然也是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进行犯罪,但其目的是具体的,如进行盗窃、抢劫,或者走私、贩毒,因而通常实施一种或数种犯罪,集团的规模、政治经济实力尚不足以称霸一方,集团的内部分工相对简单,在组织形式上也不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严密。
2.既组织、领导、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实施了其他犯罪活动的处理问题。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刑法上独立的犯罪,因此,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如指使组织成员杀人、放火或者接受组织派遣任务实行杀人、放火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29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十四、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境外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即在中国境内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成为其组织成员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即构成犯罪,如果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29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五、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妨害了国家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正常活动,又侵犯了社会治安秩序。客观方面具有下列两种行为之一:(1)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谓包庇,是指为了使黑社会性质组织避免被指控、审判、取缔,而为其掩盖犯罪事实、毁灭罪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群众的检举揭发和司法机关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包庇的对象限于黑社会性质组织。(2)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所谓纵容,是指不履行职责,放纵、放任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纵容应以负有特定的职责并且不履行该职责为前提,缺乏这一前提的知情不举不属于纵容。纵容与共犯不同,纵容仅有不履行职责放纵、放任他人违法犯罪的行为,而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纵容的对象限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是其违法犯罪活动而予以包庇或者纵容。
根据刑法第29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六、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法把某种具体犯罪的方法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安全和公民的人身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他人传授了某一具体犯罪的方法的行为。传授犯罪方法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讲解、身体示范、观摩影像、阅读文字、公开或秘密的、当面或传授的、一人传授一人或多人、多人传授一人或多人、在社会上传授或者在羁押场所传授,等等。传授行为完成后,对方是否接受了传授或者是否按传授的方法去实行犯罪,不影响犯罪的成立。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依然传授,并且希望他人接受所传授的犯罪方法。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以不同的犯罪内容、不同对象或者同一对象实施了传授或教唆行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传授行为和教唆行为各自独立,应当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所教唆的犯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根据刑法第29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十七、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虽然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但没有拒不服从解散命令,或者没有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结果的,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2.区分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都具有聚众性,都可能发生于公共场所,都会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结果,区别的关键在于,本罪是以举行具有集会、游行、示威性质的活动为前提的。
根据刑法第29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十八、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国家对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根据刑法第29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十九、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根据刑法第29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十、侮辱国旗、国徽罪
侮辱国旗国徽罪,是指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尊严。
根据刑法第29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十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实施法律、法规的正常秩序。本罪有两种方式:一是有组织的方式,即发起成立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恢复已被取缔的会道门、邪教组织,发展门徒、招收会员;二是非组织的方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与因愚昧落后而进行的迷信活动的区别。后者没有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目的,不认为是犯罪。
2.将会道门、邪教组织中的组织者、骨干分子与一般参加者区分开来。后者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3.区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如果以会道门和邪教组织作掩护,宣传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具有危害国家安全性质的,则应按照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论处。
4.区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与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本罪限于采取利用迷信的方式,而不限定煽动暴力;后罪不包括采取利用迷信的方式煽动,但限定煽动的内容必须包含煽动暴力。
根据刑法第30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十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指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欺骗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又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界限。二者的共同之处都以利用迷信为特征,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以致人死亡为客观要素,但不以破坏法律实施为要素;后者以破坏法律实施为要素,但不以致人死亡为要素。
2.区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本罪通常是利用迷信愚弄他人自杀、接受怪异的生活方式、迷信的治疗方法等而导致死亡。如果利用迷信唆使信徒杀害其他信徒或者他人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30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十三、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风化。
根据刑法第30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十四、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的风化,又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根据刑法第30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十五、盗窃、侮辱尸体罪
盗窃、侮辱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或者公然侮辱尸体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风化和尸体的尊严。
根据刑法第30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十六、赌博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尚和管理秩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赌博罪与非罪的界限。(1)把赌头、赌棍与一般参与赌博的群众区别开来,对前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后者主要是批评教育;(2)对于亲属或者朋友之间带有赌博性质的行为,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3)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巧立名目,设置骗局,非法发行彩票,从中渔利的,应当视为聚众赌博,按照赌博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赌博罪与其他罪的界限。(1)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时,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2)对于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直接行凶杀人的,应分别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理。赌徒用暴力、胁迫手段抢走他人赌资,或者经预谋而抢劫赌场的,按照抢劫罪处理。
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十七、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活动场所,提供赌博用具的行为。
这里需要注意对赌博场所的理解。赌博场所既包括较为常见的进行赌博活动的固定或者不固定、常设或者不常设的场所,也包括近些年来出现的在网络上进行赌博活动的场所。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八、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邮政的管理秩序。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致使邮件延误投递的,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30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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