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区别在于行为对象不同。
根据刑法第28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应当
立案。
本罪是
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
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刑事责任。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既可以是军人,又可以是非军人。
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抢夺或毁灭。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抢夺或毁灭的,不能构成本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
所谓盗窃,即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公文、证件、印章的保管人、
使用人、所有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公文、证件、印章取走的行为。盗窃的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所盗窃的不是公文、证件、印章或者虽是公文、证件、印章但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亦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
所谓抢夺,即公然夺取,是指当着公文、证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夺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既可以是乘人不备,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备的情况下公然夺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轻度醉酒减弱防护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下公开夺取等。公然夺取必须针对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而实施。不然,虽有抢夺行为,但不是抢夺公文、证件及印章或虽是公文、证件或印章但不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印章,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是构成他罪如抢夺、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
所谓毁灭,其方式多种多样,如撕、扯、烧、浸、涂、污等等。既可以表现
作为,又可以表现为
不作为,如不小心将公文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采取措施让其随水漂流、浸湿或烧掉,亦可构成本罪。至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概念,已在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作过介绍,这里就不再赘述。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实施盗窃、抢夺、毁灭行为。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二者的
犯罪的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是一致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差别,后罪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行为人盗窃、抢夺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加以变造、买卖的,或毁灭买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由于行为人先后触犯两种犯罪,而二罪又具有牵连关系,因此应按连犯的原则论处。但二罪的
法定刑的是一致的,因而我们认为,应以其中目的行为犯的
罪名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两罪的数个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应以二罪并罚。
罪与盗窃罪、抢夺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主要表现在:(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
所有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对象是一定的公私财物; (3)
犯罪目的不同。后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
占有或毁坏公私财物。如果行为人意欲盗窃、抢夺公私财物,但窃取、抢夺的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同时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后毁灭、买卖或加以变造的,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与本罪或与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进行并罚。
罪与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区别剁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是国家武装部队的信誉和正常管理活动。(2)侵犯的对象不同。后罪侵犯的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依据刑法第375条第1 款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不构成该罪。如果毁灭军事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可考虑以本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