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区别在于行为对象不同。
根据刑法第28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应当
立案。
罪是
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
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属
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
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
公共秩序的侵犯。
本罪的
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所谓印章,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专章,它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民事活动、
行政活动的符号和标记。
作为本
罪犯罪对象的印章,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侵犯
国家机关的印章不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如行为人根本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无权要求制作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有的是为了
营利,有的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而做准备;等等。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所谓“印章”,是指上述单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是上述单位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
法律规定的
权利义务和
法律后果的符号和标记。一般说来,公文要在加盖印章后始能生效。因此刑法280条仅对伪造上述单位印章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毒。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伪造上单位公文、证件的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所谓“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
法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
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
具体罪名可根据所伪造单位的印章来定,如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等等。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实施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