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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公司设立条件

摘要

  一人公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一人公司包括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公司股东人数符合法定最低人数的要求,但出资人或真正拥有股份者只有一人(法人自然人),而其他股东或出资人都是为了逃避公司法规 定而出现的,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仅存在于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或地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股东人数只有一人,全部股份或出资均有其控制的公司, 这种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又可分为成立时的一人公司和成立后的一人公司,前者主要存在于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和地区,指公司在成立时就仅有一名股东;而 后者,则是在公司成立时符合法定人数,但由于股份的转让、赠予、继承等等诸多原因,而导致仅有一名股东控制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情况,这种公司一般仅存 在于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允许存续中的公司成为一人公司的情况。

  新《公司法》对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不少明确规定。

  一是严格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过程,要求有较高的注册资本并一次足额投入新设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提高为人民币10万元,远高于其他有限公司3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并且规定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资本,不允许分期出资。

  二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非货币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但必须经过资产评估,并办妥财产权转移手续。没有经过资产评估和没有办妥财产权转移手续之前的非货币财产不能作为实收资本,只能作为认缴资本。

  三是限制股东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量。但是该限制只局限于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对外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四是要求实行较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例如:(1)公司的营业执照要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自然人独资还是法人独资。国务院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了相应的修改,第16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出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由股东签字后备于公司;(3)实施法定审计制度,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资格被滥用。为兼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债务推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股东反证其个人财产是独立于公司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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