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的形成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设立视为一人公司及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就仅有一个股东,并且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股份。另外一种是设立是股东就有两人以上,在公司存续过程中,由于股份转让,赠与等原因是公司的股东或出资人变为一人。除禁止一人公司的国家外,大多数国家承认存续过程中变为一人公司的形式。
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
(1)、作为基本法的《公司法》原则上不承认一人公司。如《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有限公司应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设立。”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五个以上的发起人。”
(2)、通过里外规定或特别法,允许国家设立一人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同时允许设立一人外资有限公司。如《公司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成的外资企业是指以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如果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时,则此外国公司即为一人公司。
(3)、法律不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五人以上作为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4)、没有禁止设立后成为一人公司,一人股份公司。《公司法》第190条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中,没有规定当公司仅有一个股东时,公司应当解散。即这种公司设立后形成的一人公司我国并没有明确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