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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教机构

摘要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是根据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及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成立的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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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委员会编辑本段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是根据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及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成立的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的机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

  二、劳动教养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于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实践中,所谓“大中城市”被扩大为地级行政区。几乎所有地级行政区人民政府皆设立了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如下(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暂不列于此):

  

司法行政系统编辑本段


  在司法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内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司法厅、局均设立了下属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等的司法局一般由内设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处(室、科)等负责劳动教养工作。

  劳教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遍设立的管理劳动教养工作的政府机构,也是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一般为司法厅(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司法局)的下属局,级别一般为副地厅级。

  个别省会城市如广东省省会广州市、湖北省省会武汉市等也设立了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为市司法局的下属局。

  随着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实施,原属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劳动教养戒毒及原属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戒毒均被废除,代之以强制隔离戒毒。此后各地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纷纷加挂戒毒管理局的牌子。

  现有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有:

  劳动教养管理所是劳动教养工作的基层管理机构,隶属于各级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负责劳动教养人员的日常监管。其名单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列表。

  

公安系统编辑本段


  在公安系统,根据2002年《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和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公安局(处)设立了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为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机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二条称: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和地、地级市、州、盟公安局(处)设立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作为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批劳动教养案件,并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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