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旅客的义务
1.持有效客运票乘运的义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运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运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2.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3.不得携带或夹带危险品或其他违禁品的义务。旅客违反上述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品卸下、销毁或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夹带危险品或其他违禁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二)承运人的义务
1.告知义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理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2.按约定运输旅客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退票。
3.救助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4.对旅客的伤亡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上述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
5.对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6.强制缔约义务。对于旅客通常、合理的要约,承运人不得拒绝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