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与清算
(一)
外资企业的经营
期限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180日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二)
外资企业的终止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
战争等
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
破产;
5.违反中国
法律、法规,危害
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
撤销;
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上述第2、3、4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
外资企业的清算
外资企业如果是由于前述第1、2、3、6项所列的情形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对外公告并通知
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应由外资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
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等参加。清算委员会的职权包括:召集
债权人会议;接管并清理企业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收回债权和
清偿债务;追回
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分配剩余财产;代表外资企业
起诉和
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