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行使的方法。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行使别除权的方法,依标的物的占有状态,分为两种情况:
(1)别除权人占有
标的物的。按照
担保法的规定,在质押的情况下,标的物应移交
债权人占有;而
留置则以
债权人依
合同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所以,在
破产宣告时,
质权人、
留置权人是别除权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他们行使别除权,可以不经
管理人同意,而依担保法的规定,以标的物折价抵偿
债务,或者将标的物
拍卖、变卖后以价款偿还债务。
(2)别除权人未占有担保物的。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抵押的情况下,标的物不转移占有。所以,在
破产宣告时,
抵押权人不是别除权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此时,管理人依照
破产法的规定,取得对抵押物的合法占有。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要行使别除权,必须向管理人主张
权利,经管理人同意,取得对抵押物的占有,然后按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从价款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