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票据法上的
法律关系包括
票据关系和票据上的非票据关系。
(一)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票据
当事人基于
票据行为而发生的
债权债务关系。其中,票据的持有人(
持票人)享有
票据权利,对于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可以主张行使票据法规定的一切
权利;在票据上签名的
票据债务人负担票据
义务,即依自己在票据上的签名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
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它与票据关系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票据关系是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非票据关系是直接由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第二,票据关系的内容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它与票据紧密相连,权利人行使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非票据关系则不需要。非票据关系也称票据基础关系,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原因关系。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理由。如
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签发和接受票据的理由、
背书人和
被背书人之间转让票据的理由等。
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原因关系只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一经转让,其原因关系对票据效力的影响力即被切断。
2.
票据预约关系。指票据当事人在授受票据之前,就
票据的种类、金额、到
期日、
付款地等事项达成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即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
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它实际上是沟通
票据原因和票据行为的桥梁。但该合同仅为民事合同,当事人不履行票据
预约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仅构成
民法上的
债务不履行,不属于票据法规范的对象。
3.资金关系。指
汇票出票人和
付款人、
支票出票人与付款银行或其他资金义务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即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进行付款的原因。一般说来,资金关系的存在或有效与否,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出票人不得以已向付款人提供资金为由
拒绝履行其追索义务;付款人也不因得到资金而当然地成为票据
债务人,
作为汇票来说,付款人的
承兑行为才是其承担票据债务的法定
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