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取得
1.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1)概念。
票据权利的
原始取得,是指
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
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包括发行取得和
善意取得。
(2)发行取得。指权利人依
出票人的
出票行为,而
原始取得票据权利。它是票据权利最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也是其他取得方式的基础,没有票据权利的发行取得,其他取得方式无从谈起。
(3)
善意取得。指票据
受让人依
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
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①必须是
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因为如果其前手为有权利人,受让人当然取得票据权利,无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②必须是依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受让人必须依
背书方式取得票据,并且能够以背书连续
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③受让人必须是善意。所谓善意是指无
恶意或重大
过失。恶意就是明知让与人无让与权利;重大过失就是欠缺一般人应有的注意,没有发现让与人无让与权。对于受让人善意的判断,应以受让人取得票据时的情况为判断
标准;且其注意
义务也仅限于其直接前手。受让人就其善意与否,不负
举证责任。
2.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1)概念。票据权利的
继受取得,是指受让人从有
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是指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的
背书转让,是最主要的票据权利继受取得方式。此外,
保证人履行
保证义务或追索义务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取得票据,也是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3)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指非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而是依
民事权利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如依
赠与而取得。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包括依
普通债权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也包括依
继承、
公司合并、
营业受让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此种继受取得,通常只能得到
一般法律的保护,而不能得到票据法对合法持票
人权利的特别保护,不能主张抗辩切断和善意取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