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程序期间
通过
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
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
上诉状连同案卷、
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
法院,同时将上
诉状副本送交同级
人民检察院和对方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
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
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第二审人民法院
受理上诉、
抗诉案件后,应当在1个月以内
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四类案件”,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
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