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在国家赔偿中代表国家接受赔偿请求、具体承担赔偿义务并支付赔偿费用的国家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司法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履行司法赔偿义务。司法赔偿本质上是国家自己的
责任,但是,国家是一个极度抽象的政治实体,受害人无法直接向这一抽象的实体请求履行具体的赔偿责任,而必须向组成国家的各具体机关请求承担赔偿义务,这一承担赔偿义务的机关即为司法赔偿义务机关。至于如何确定究竟由哪一机关承担具体的司法赔偿义务则与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
立法模式有关,将在后文详述。
第二,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复杂,这主要表现在
刑事赔偿领域。在民事、
行政诉讼中,因
人民法院是唯一行使
司法权的主体,因而容易确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
刑事诉讼中,
公安机关负责对
刑事案件的
侦查、
拘留、
执行逮捕和
预审;
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
受理的
案件的侦查以及
提起公诉;人
民法院负责审判。这种分工负责,同时又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制度设计使得某一
损害的形成往往是多种因素的合力,而不仅仅是由某一机关的
违法行为造成。因此,
国家赔偿法第19条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
司法解释分别不同情形,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作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