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
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八)
3.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
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