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n Shang Bi Fa,先秦
法家推行“
法治”的主张。意即赏罚必须取信于民。
商鞅认为,只有做到信赏必罚,百姓才能相信
法令:“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罚,则奸无端”。他还主张“赏而信,刑重而必”,以期
法律迅速生效。此外,“信赏必罚”还含有“去私”的内容,即不以个人喜怒而行赏罚。不论贵族、平民,有功则赏,有过则罚。故史有商鞅治国“不讳强大”,“不私亲近”的美誉。战国后期的
法学基本上
继承了商鞅的
刑罚主张,将法令
作为赏、罚的惟一
标准。为此,他们反对君主随意
赦免宽宥
犯罪,认为这样做使法令失信于民,害大利小,久而不胜其祸。“不阿贵”、“无等级”、“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等都是法家的赏罚原则。“赏必罚”的主张有利于取消贵族的“不上大夫”的
特权,对后世法律产生巨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