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dolph Stammler,1856—1938,德国
法学家。其理论受
康德的影响较大,一般被
视为新康德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他反对
法律和
正义的经济
决定论,而用
社会秩序的术语重新解释正义的问题。他提出了一种正当法律(right law)的概念。正当法律的概念是一种
标准。按照这个标准,我们可以将正当的法律从现存的法律中区分开来。正当的法律是一种
实在法,其内容包含有特定的客观内容。它们在法律中经常以诚实信用和正当
理性等
一般法律概念出现。其判断的方法是用一种批评的眼光来看待
法律秩序的合法目的。所有的正当法律都趋向于一种理想的社会,这是一个
自由意志人类的社会。其哲学是一种
自由主义,该法律所存在的社会是一种个人主义的社会。他认为,正当法律的观念和正义的观念虽然常常联系在一起,但是两者又不是等同的。另外,他还提出了一种“内容可变
自然法”的概念。他认为,自然法自古就存在,并且一直延续下来。也就是说,每个时代都有每个社会的自然法观念,但是由于每个社会的情况各不相同,所以自然法的内容是不断地发生着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