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u Xi,1130—1200,南宋思想家。字元晦,号晦庵,徽州婺源(今属江西)人。进士出身。历高宗、孝宗、光宗、宁宗四朝,曾任知江西南康军、知潭州,任焕章阁待制兼侍学等职。主要著作有《四书章句集注》、《周易本义》、《诗集传》及后人所编的《朱子全书》、《朱子语类》等。其
法律思想主要包括:(1)“存天理,灭人欲”。这是朱熹法律思想的宗旨,他认为“法者,天下之理”,法律导源于“天理”,具有神圣性、权威性和永恒性。法律是以
儒家学说为核心的封建礼
法制度。(2)“德、礼、政、刑”相辅相成。“德、礼、政、刑”都是治国之必备手段,不可偏废。德礼为本,政刑为末,以德为本,以礼为末,政为统治工具,刑为统治方法。(3)宽严相济,以严为本。朱熹非常重视
刑罚执行和适用的宽严
标准,反对“以宽为本而以严济之”,主张恢复
肉刑,限制
赎刑,严惩“奸凶”。(4)“明谨用刑”,“义理决狱”。朱熹主张“明谨用刑而不留狱”,“凡有狱讼,必先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而后听其曲直之辞。凡以下犯上,以卑凌尊者,虽直不右;其不直者,罪加。”(5)“
人治”优于“
法治”。主张
立法疏略,便于各级官吏据情
自由处断,强调择人任官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