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titution Granted by the Sovereign,指以君主
主权为基础、表达君主意志、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
宪法。这种类型的宪法往往产生于封建势力还很强大,资产阶级虽有一定力量但不能占据优势的情况下。这是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或主体的不同而划分的宪法类型,与此相对的有
民定宪法和
协定宪法。1814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八颁布的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和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
钦定宪法大纲》等就属于钦定宪法。钦定宪法虽然由
君主制定和颁布,但它是在阶级斗争形势压力下,为维护封建统治而被迫颁行的。在这种宪制下,君主
特权有所限制,
民权有所伸张,比起无宪法的绝对君主专制,钦定宪法的确前进了一大步,但是
国家大权以及对
宪法的解释权、
修改权乃至取消权等,仍然被君主实际控制,因此,钦定宪法严格意义上讲,不是真正的宪法,更算不上
现代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