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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责任构成

摘要

Constitution of Administrative Liability,行为人因行政违法承担行政责任应具备的要件。行政责任的构成旨在解决在已构成行政违法的基础上,是否应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以及追究其哪一种行政责任的问题。解决这两个问题,需从行政责任的4个构成要件同时考察:(1)行为人已构成行政违法(及部分行政不当)。行为人尚未构成行政违法,行政责任便无从发生,对尚未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人追究其行政责任,其本身便是一种行政违法。(2)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责任能力的衡量标准:一是年龄,二是智力。承担行政责任的年龄一般是16周岁以上,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例外。此外,虽年龄已达责任年龄,但因智力上的缺陷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不承担行政责任。(3)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是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而不是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行政责任中需要考察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动机、目的、事后的态度等。行政责任形式有轻重之分。承担行政责任的轻重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相关联。(4)行政违法的情节与后果。同类行政违法情节不会完全相同,不同的行政违法有不同的危害结果违法行为的情节与后果不仅影响行政责任的轻重,而且(有时)直接决定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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