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titution of Administrative Liability,
行为人因
行政违法承担
行政责任应具备的要件。
行政责任的构成旨在解决在已构成行政
违法的基础上,是否应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以及追究其哪一种行政责任的问题。解决这两个问题,需从行政责任的4个构成要件同时考察:(1)行为人已构成行政违法(及部分
行政不当)。行为人尚未构成行政违法,行政责任便无从发生,对尚未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人追究其行政责任,其本身便是一种行政违法。(2)行为人具有
责任能力。责任能力的衡量
标准:一是年龄,二是智力。承担行政责任的年龄一般是16周岁以上,如果
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例外。此外,虽年龄已达责任年龄,但因智力上的缺陷不能
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不承担行政责任。(3)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行为人的主观
过错(故意或
过失)是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而不是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行政责任中需要考察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动机、目的、事后的态度等。
行政责任形式有轻重之分。承担行政责任的轻重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相关联。(4)行政违法的情节与后果。同类行政违法情节不会完全相同,不同的行政违法有不同的
危害结果。
违法行为的情节与后果不仅影响行政责任的轻重,而且(有时)直接
决定其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