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ges of HKSAR,《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指的香港
特别行政区区域
法院以上的
法官。裁判署
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的
审判人员是其他司
法人员,不能称之为法官。香港《
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
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
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
立法会同意,并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基本法》还就法官的任用作了几点规定:(1)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
司法人员,应根据其
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
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第92条);(2)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
保留,薪金、
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
条件不低于原来的
标准(第93条第1款);(3)
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
公民担任(第90条第1款)。《基本法》对法官的免职程序也有严格规定: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者法官自身
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3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而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行政长官可以任命不少于5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根据其建议,依
法律程序予以免职,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免职,行政长官要征求立法会同意,并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此外,《基本法》规定,除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