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经纪人: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经纪人具有如下特征:
其—,保险经纪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仅是居间服务,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保险经纪人不能代理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这是他与保险代理人的明显不同。
其二,保险经纪人保险是依法成立的单位,个人不能成为保险经纪人。单位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
其三,保险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中介服务活动,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或保险人虽然是保险经纪人的委托人,但对保险经纪人的经纪活动并不承担责任,这也是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之间的重要不同。
其四,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规则编辑本段
1.执业规则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2.禁止的行为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2)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3)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4)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5)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