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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摘要

Measuring Standard of Damages,指法院赖以确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上的参照物。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可分为抽象的标准和具体的标准。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包括三个方面:价格、计算时间和计算地。在民法理论上,价格标准有通常价格标准、特别价格标准和感情价格标准。所谓通常价格指无论对于任何人均有的价格,即客观价格,如市场价、交易所或国家定价。通常价格不考虑赔偿权利人的特别情况,因此损害原因发生后所生的损害或所失的利益不计算在内。特别价格是依赔偿权利人的特别情况而定的价格,如约定的违约金。感情价格是依赔偿权利人的感情而定的价格,如父母遗像、祖传之物等。一般认为,价格应以通常价格和具有客观性的特别价格为原则,对于不具客观性的特别价格和感情价格则应以赔偿义务人的侵权行为、依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义务的行为发生时或债务成立时,赔偿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据以确定价格的情事或者以知道的部分为限加以确定。 对于以何时的价格为标准,理论上有分歧。一般认为,原则上侵权行为以其事实发生时的价格为标准,债务不履行以不履行时的价格为标准。例外情况应依是否与原因事实有相当因果关系为限和是否赖以定价的特别情事在行为发生时赔偿义务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进行判断。对于计算地,通说认为债务不履行,以履行地的价格为准,侵权行为则以侵权行为地的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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