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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摘要

Extension of the Limitation of Actions,指时效期间届满后,因一定事由而将时效期间予以延长。例如《民法通则》规定,20年的最长时效期间,在有特殊情况的,可由法院决定延长时效期间。时效期间的延长,须由法院作出延长时效期间的决定,方可发生时效期间延长的效力。法院对于决定时效期间是否延长,有完全的裁量权,即法院就当事人所提出的客观情况是否属于“特殊情况”作出裁量,及就该特殊情况下是否延长时效期间作出裁量。法院在就是否延长时效期间作决定时,还应考虑是否有给予权利人特殊保护的必要以及基于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法律关系是否更有应予保护的理由等。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立法意图在于进一步弥补20年最长时效期间不足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属于特殊例外的规定。对于可以延长时效期间的特殊情况应严格掌握,不允许滥用,应对”特殊情况”严格解释。一般认为,该特殊情况应属于与当事人无关的客观情况,并应将不可抗力和客观障碍排除在外,例如国家民族的分裂导致当事人无法行使权利的特殊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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