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tension of the Limitation of Actions,指
时效期间届满后,因一定事由而将时效期间予以延长。例如《
民法通则》规定,20年的
最长时效期间,在有特殊情况的,可由
法院决定延长时效期间。时效期间的延长,须由法院作出延长时效期间的决定,方可发生时效期间延长的效力。法院对于决定时效期间是否延长,有完全的裁量权,即法院就
当事人所提出的客观情况是否属于“特殊情况”作出裁量,及就该特殊情况下是否延长时效期间作出裁量。法院在就是否延长时效期间作决定时,还应考虑是否有给予
权利人特殊保护的必要以及基于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的事实
状态所发生的其他
法律关系是否更有应予保护的理由等。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
立法意图在于进一步弥补20年最长时效期间不足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属于特殊例外的规定。对于可以延长时效期间的特殊情况应严格掌握,不允许滥用,应对”特殊情况”严格解释。一般认为,该特殊情况应属于与当事人无关的客观情况,并应将
不可抗力和客观障碍排除在外,例如
国家民族的分裂导致当事人无法行使权利的特殊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