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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

摘要

Suspension of the Limitation of Actions,又称“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时效期间行将完成之际,有与权利人无关的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法律为保护权利人而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事由消灭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权利人利益。例如,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发生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一般条件是:(1)有使权利人不能行使其请求权的障碍,包括不可抗力及其他障碍。所谓其他障碍,应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死亡、丧失代理权,或法定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等。因义务人逃避民事责任等而下落不明,致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亦应属于不能行使其请求权的障碍。其二,此障碍发生在诉讼时效的一定期间内。例如,依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应发生在2年的普通时效期间或1年的特别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不构成中止时效期间的事由。时效期间中止的效力,在于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的原因消灭后,即权利人能够行使其请求权时,再继续计算时效期间。中国《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也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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