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spension of the Limitation of Actions,又称“
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时效期间行将完成之际,有与
权利人无关的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其
请求权,
法律为保护权利人而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事由消灭后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
立法宗旨在于保护权利人利益。例如,中国《
民法通则》规定,在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发生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一般
条件是:(1)有使权利人不能行使其请求权的障碍,包括不可抗力及其他障碍。所谓其他障碍,应包括权利被侵害的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
行为能力人没有
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
死亡、丧失
代理权,或法定
代理人丧失
行为能力等。因
义务人逃避
民事责任等而下落不明,致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亦应属于不能行使其请求权的障碍。其二,此障碍发生在诉讼时效的一定期间内。例如,依中国《
民法通则》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应发生在2年的普通时效期间或1年的
特别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不构成中止时效期间的事由。时效期间中止的效力,在于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的原因消灭后,即权利人能够行使其请求权时,再继续计算时效期间。中国《
行政诉讼法》和《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也有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