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ruption of the Limitation of Actions,指在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的
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中断的
立法宗旨在于保护
权利人利益。发生中断的原因系
当事人的
行为,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中断以前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为无效,中断原因消灭后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中断原因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一段,均可发生中断的效力。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有:(1)
起诉。起诉是当事人依《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行使
诉权,请求
法院给予保护,为中断时效期间的主要原因。起诉应包括依
执行程序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依
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
支付令。权利人向
仲裁机构提起
仲裁、向
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
调解以及向有关机构或机关提出保护其
实体法上权利的请求,也应属于时效期间中断的原因。(2)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主要包括通知、
催告义务人履行义务,要求
侵权行为人承担
责任,在义务人陷于
破产时向破产
清算人申报权利等。(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主要包括义务人承认
债务,要求缓期履行,提供
担保及表示愿意承担责任等。时效期间中断的效力,在于使此前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另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因发生中断的原因不同,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亦有不同:(1)属于提起
诉讼、提起仲裁、申请调解或向有关机构或机关要求保护其实体法上权利等原因而致中断的,应从判决、
裁定、裁决或调解协议生效或有关机构或机关作出
决定之时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2)属于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的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应从中断原因发生时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