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ign Negotiable Instruments,含有
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的流通
票据,包括
汇票、
本票和
支票。在调整国际流通票据
法律冲突方面,国际社会有一系列日内瓦公约,它们是:《解决汇票和本票若干
法律冲突公约》、《解决支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统一汇票和本票公约》、《统一支票公约》。国际流通票据的法律冲突及
准据法的确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当事人为
票据行为的
行为能力。对此,各国法律一般规定适用当事人
属人法。日内瓦公约在确定了当事人属人法的同时,还补充了
行为地
法的适用,即当事人的
票据行为能力原则上适用其本国法,但依其本国法
无行为能力或仅有限制行为能力,而依
行为地法有完全行为能力者,则适用行为地法。(2)票据行为方式。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票据行为方式通常适用行为地法,行为地有票据契约订立地和
付款地。(3)
票据债务人
义务。日内瓦公约规定票据主
债务人义务适用
付款地法,从
债务人义务适用
签字地法。(4)票据
追索权行使
期限。日内瓦公约和一些
国家法律规定,票据追索权期限适用
出票地法。(5)
票据权利保全与行使。日内瓦公约和一些
国家法律规定,票据
权利保全与行使适用付款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