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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摘要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关于条约法的一般性国际公约。1969年5月23日经联合国条约法会议通过,1980年1月27日生效。现有58个当事国。共8编85条和1个附件。前言肯定条约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强调必须遵守条约和以和平方式解决有关条约的争端,申明制定本公约的意义。第一编导言(1—5条),限定本公约适用于国家间条约,界说了条约及有关术语,规定本公约不溯既往。第二编(6—25条),规定条约的缔结、保留、生效及暂时适用。第三编(26—38条),规定条约的遵守、适用、解释及与第三国的关系。第四编(39—41条),规定条约的修正与修改。第五编(42—72条),规定条约的失效、终止及停止施行及有关程序和后果。第六编(73—75条),规定本公约与国家继承外交关系及制裁侵略等方面的关系。第七编(76—80条),关于条约的保管机关、通知、更正及登记。第八编(81—85条),关于本公约签署、批准、加入、生效和标准文本。本公约是第一次制订的被普遍接受的关于条约的国际法规则,前后历经20载和4个报告人。它集中规定了条约法上的许多基本原则,成功地编纂了习惯国际法,同时又在一些方面发展了条约法,是条约法主要领域中最详尽的法典和国际法编纂方面最重要的公约之一,已成为当代国际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生效前已为国际法院联合国会员国或非会员国的外交部屡次援引。但该公约并非是有关条约的国际习惯法的全面编纂,它不适用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条约,也不涉及条约的国家继承战争对条约影响等。公约未规定的内容,将仍以国际习惯法规则为准。此外,联合国又先后于1978年和1986年主持通过了《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和《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组织间缔结条约的公约》两个有关条约法的公约,进一步规定了1969年公约中未涉及的条约法某些领域,但均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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