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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有权要求延期开庭审理

摘要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有权要求延期开庭审理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三)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8条 人民检察院就以决定使用简易程序案件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职权: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第一审程序审理:  (一)发现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疑问的;  (四)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加起诉一并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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