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有权要求延期
开庭审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
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
犯罪嫌疑人,需要
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
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
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
起诉的; (三)需要通知
开庭前未向
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
证人、
鉴定人或者经人
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8条 人民
检察院就以
决定使用简易程序的
案件要求适用
普通程序的职权:在人民
法院作出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按照普通
第一审程序审理: (一)发现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 (二)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
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疑问的; (四)人民检察院发现
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加起诉一并审理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3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