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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向见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履行法定手续的职权

摘要

人民检察院向见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履行法定手续的职权: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5条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7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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