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向见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履行法定手续的职权:人民
检察院应当向
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宣读
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
法律责任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5条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7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
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
居所; (二)未经
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
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