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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揽人要求定作人的支付报酬等费用的权利

摘要

承揽人要求定作人的支付报酬等费用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承揽人的留置权是保证承揽人实现其报酬请求权的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但在当事人特别约定承揽人不得留置时或者留置工作成果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承揽人的留置不能成立,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及材料等费用,而因承揽人一方的原因无法支付时,定作人可以将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提存。解释如下: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材料费及其他费用,是定作人的基本义务。这是承揽人合同有偿表现,定作人须支付的报酬和材料费等费用的标准,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依通常标准支付,所谓通常标准,应为工作成果支付的当地、当时的同种类工作成果的有一般报酬标准。------------《民法》第一版,魏振瀛,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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