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要求
定作人的支付报酬等费用的
权利:根据我国《
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
作成果享有
留置权,承揽人的
留置权是
保证承揽人实现其报酬
请求权的一种
法定担保物权,但在
当事人特别约定承揽人不得留置时或者留置工作成果有悖于
社会公共利益的,承揽人的留置不能成立,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及材料等费用,而因承揽人一方的原因无法支付时,定作人可以将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
提存。解释如下: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材料费及其他费用,是定作人的
基本义务。这是承揽人
合同有偿表现,定作人须支付的报酬和材料费等费用的
标准,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依通常标准支付,所谓通常标准,应为工作成果支付的当地、当时的同种类工作成果的有一般报酬标准。------------《
民法》第一版,魏振瀛,北京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