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
土地使用权的
权利:
债务人或
第三人向
债权人提供土地
使用权作为清偿债务的
担保,而不转移
占有的
行为,
土地使用权抵押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
抵押权人可申请
人民法院拍卖,作为抵押物的土地
使用权,以拍卖款抵偿债务,如有剩余,应退还给抵押人,不足时仍可向债务人继续索要,土地使用权的特点是:(1)、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
附着物亦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2)、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要签订
抵押合同,抵押
合同不得违反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3)、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抵押
合同有效期间宣告解散、
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或抵押合同的规定,
处分抵押
财产,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4)、土地使用权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消灭时,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手续。---------《
法学大辞典》第一版,第54页,邹喻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