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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摘要

抵押土地使用权权利债务人第三人债权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清偿债务担保,而不转移占有行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拍卖,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款抵偿债务,如有剩余,应退还给抵押人,不足时仍可向债务人继续索要,土地使用权的特点是:(1)、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亦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2)、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要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3)、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抵押合同有效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或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4)、土地使用权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消灭时,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手续。---------《法学大辞典》第一版,第54页,邹喻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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