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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浮动抵押权

摘要

   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者以其现有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设定抵押,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可自由处分其抵押财产,在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时抵押财产得以确定,抵押权人就该确定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特殊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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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权的概念编辑本段



  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者以其现有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设定抵押,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可自由处分其抵押财产,在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时抵押财产得以确定,抵押权人就该确定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特殊抵押。

浮动抵押权的设立登记编辑本段



  (一)浮动抵押权登记的申请人

  与固定抵押权一样,浮动抵押权仍然由抵押当事人,即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作为登记申请人,与固定抵押权不同的是,固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浮动抵押权的抵押人只能是债务人,而且限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因此,浮动抵押权的登记申请人中的抵押人仅限于为自己债务提供担保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二)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

  《物权法》将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限定为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以上述全部财产设定抵押固能发挥该制度潜能,但以上述部分财产(如所有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设定抵押亦可反映该制度的特色。除此以外的动产以及不动产不得设立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不是单个的特定物,而是集合物。抵押物的集合性是对传统物权法上一物一权原则的突破。

  (三)浮动抵押财产的流动性与浮动抵押权的登记方法

  相比于固定抵押中抵押财产的固定性、特定性,浮动抵押财产具有浮动性。浮动性主要是抵押财产的不特定性和变动性而言。一方面,抵押权的标的并未确定和特定化为某一具体财产;另一方面,抵押财产的范围、价值等都处于变动的状态

  抵押人在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处分抵押财产的,抵押财产即逸出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抵押财产的范围因之减少;抵押人新增加的同类财产亦自动归入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抵押财产的范围因之增加。由此可见,浮动抵押权只是笼罩和悬浮在浮动的集合抵押财产之上或者说与其一起浮动,直到浮动抵押权确定之前,对抵押财产之集合体及构成集合体之个体并无支配力。

浮动抵押权的变更登记编辑本段



  浮动抵押权的效力大体与动产抵押权的效力相同,两者之间的最大差别在于浮动抵押权有一个效力休眠期。浮动抵押的休眠,也称浮动抵押的效力休眠,是指浮动抵押权在抵押财产确定之前,抵押权人没有支配具体抵押财产的权利,或不产生禁止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范围内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除非在抵押合同中对某些财产或处分行为作相反的规定。在此阶段,抵押权对抵押财产的控制和支配功能并不显示出来,其效力处于休眠状态。

  浮动抵押权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在抵押财产发生变更时,无须办理变更登记。

  对于浮动抵押权而言,在抵押财产确定之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财产,其以合理价格卖出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自动脱离抵押标的物,买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则自动加入抵押标的物,由此导致抵押财产范围、数量的变化,无需办理抵押标的物变更登记。

浮动抵押权的确定登记编辑本段



  设定浮动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浮动抵押最大的制度价值在于,赋予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使抵押人既能获得来自于债权人的资金支持,又能使自己的正常经营免受不利影响。

  根据《物权法》第196条的规定,浮动抵押财产确定的情形有以下四种:(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的,抵押财产确定;(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抵押财产确定;(3)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财产确定;(4)发生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的,抵押财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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