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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婚姻索取财物

摘要

   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男女双方自愿或基本自愿结婚,但一方却以对方给付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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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概念编辑本段



  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男女双方自愿或基本自愿结婚,但一方却以对方给付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和行为。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人,为满足个人的物质愿望,把自己的婚姻建立在金钱基础上而不是爱情基础上,这种行为不仅会给对方及家庭造成生活困难,影响自己和他人的婚姻家庭生活,而且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实施,所以我国的婚姻法历来都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特点编辑本段



  (1)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一方,表现形式多是女方向男方索取财产,有时也发生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的父母等第三人索取财物的情况。

  (2)在婚姻决定权上,男女双方基本是自主自愿,体现了他们个人的意志,但以索取财物作为同意结婚的前提条件。这两点也是它与买卖婚姻的区别之所在。

自愿赠与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编辑本段



  1、赠与是男女或双方家庭间相互表达感情的方式;借婚姻索取财物是结婚的先决条件。

  2、赠与出于自愿;借婚姻索取财物出于被迫。

  3、赠与往往出于相互,但不排除单方赠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出于一方,不存在相互的问题。

 

在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时应划清的界限编辑本段


  在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问题,应注意借婚姻索取财物同买卖婚姻的区别,同男女双方自愿馈赠的区别。一方对他方或其父母馈赠某些财物是完全合法的。

  此外,还应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借婚姻从事诈骗的界限,以结婚为名骗取钱财的,应视其情节依法制裁。

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关司法解释编辑本段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当事人请示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院应应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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