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措施,从广义上讲,是指当权利主体在实现自己权利的过程中遇到妨碍或受到侵害时,法律允许权利主体或有关机关依法采取的各种旨在保护或恢复自己权利的手段和方法。婚姻法中所说的救助措施,没有那样广泛。婚姻法中的救助措施专指有关机关或组织依法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提供救援和帮助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救助措施——从广义上讲,是指当权利主体在实现自己权利的过程中遇到妨碍或受到侵害时,法律允许权利主体或有关机关依法采取的各种旨在保护或恢复自己权利的手段和方法。婚姻法中所说的救助措施,没有那样广泛。
婚姻法中的救助措施——专指有关机关或组织依法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提供救援和帮助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1、具有较强的可选性
当加害人的违法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或者虽然已经构成犯罪,但还属于自诉范围时,对于利用何种救助手段来解决矛盾,用诉讼救助还是用非诉讼救助?由受害人自己选择。
法律对救助措施的这种设计,防止了司法机关对家庭纠纷过分主动地介入,避免了当事人动辄就对簿公堂,但同时又能够在受害人要求介入时及时介入,有效地处理问题。
2、具有促和目的性
救助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促成和解、制止犯罪。
在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矛盾,由于其权利义务主体之间存在着比较特殊的(如亲属关系,夫妻关系等)甚至有些还是无法改变的关系(如血缘关系),因此,家庭成员之间因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发生的矛盾,较之社会性的暴力和伤害等行为,受害人、加害人之间比较容易和解。
3、具有稳定家庭关系的职能
救助措施是维护家庭关系正常、稳定的手段。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即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我国《婚姻法》对救助措施的规定,使得我国法律建立了一个较完整的救助受害人、解决家庭矛盾的法律体系,这对稳定家庭、乃至社会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1、救助措施的适用条件
由于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的行为多发生在家庭内部,所以一般情况下外人难以发现。同时,也由于当事人间的特殊关系,外部人员也不便盲目介入。
所以,婚姻法规定,适用救助措施必须以当事人(受害人)提出救助要求为前提。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请求,救助机关一般不会主动介入。
2、救助措施的实施机关
根据《婚姻法》43—45条的规定,救助机关包括:当事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及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
3、救助措施的内容
《婚姻法》规定的具体的救助措施有:行政救助措施;行政处罚措施;司法救助措施
(1)行政救助措施
行政救助措施包括:劝阻、调解、制止。
居委会、村委会及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限于劝阻和调解。
公安机关的救助措施则是,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进行制止。
(2)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措施或称治安处罚措施包括:治安拘留、罚款、警告。
以上措施的行使也必须以受害人提出请求为前提。
(3)司法救助措施
司法救助措施包括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当事人民事责任及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违法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及附带民事责任。
4、救助措施的适用情形
1、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劝阻、调解、行政处罚措施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劝阻、制止措施
3、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劝阻、调解、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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