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人类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在几千年的演变中,基本上有两大立法主义。包括禁止离婚主义和许可离婚主义。
离婚制度的沿革的概念编辑本段
从人类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在几千年的演变中,基本上有两大立法主义。包括禁止离婚主义和许可离婚主义。
即禁止一切离婚的主张。
它是一种宗教婚姻制度,产生与基督教,盛行于中世纪,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认为婚姻是神的意志,不能违背;允许离婚,就等于允许淫乱,就会导致公共道德的堕落和社会风气的败坏,不符合道德;子女是婚姻的自然结果,离婚必然影响子女的利益,所以不允许离婚。
即允许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婚的主张。一方要求离婚,叫单意离婚;双方离婚,教协议离婚。它认为婚姻是契约,允许自由缔结,也应允许离异;夫妻是共同生活伴侣,应以敬爱为本,如夫妻情义消失,关系无法维持,应允许离婚。
许可离婚主义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专权离婚主义,即允许男子单方面离婚。我国古代的"七出"(休妻)制度就是专权离婚主义的典型。"七出"时丈夫休妻的七种情况:一是不顺父母;二是无子;三是淫;四是妒;五是有恶疾;流是多言;七是窃盗。
(2)限制离婚主义,只允许人们离婚,但要有一定的限制,即具体规定允许离婚的各种理由,也叫有因离婚。
(3)自由离婚主义,即依照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志而离婚的主张。他们认为既然婚姻契约,当然可以自由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