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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的损害赔偿

摘要

   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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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损害赔偿的概念编辑本段



  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征编辑本段



  一、内容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法定性、救济性和惩罚性的特点。具体而言:

  1.法定性。

  即指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法定的,可以请求赔偿的事由是法定的。离婚的请求权主体是法定的无过错方,责任主体是法定的过错方。赔偿事由是法定的四种情形。

  2.救济性。

  即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救济的功能,通过损害赔偿,使无过错方的实际财产损失得以填补,精神伤害得以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被损害的利益因此得到救济和恢复。

  3.惩罚性。

  即指离婚损害赔偿具有惩罚违法的功能行为过错人实施了46条规定的法定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带来了伤害同时也破坏了正常婚姻家庭关系。在离婚时,通过离婚损害赔偿,让过错方的不法行为付出一定代价,有利于维护健康有序的婚姻家庭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编辑本段



  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包括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另一方。我国《婚姻法》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义务主体则是法定的过错方。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即无法定过错一方当事人。如果配偶双方均有过错或双方均无过错的就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这里的过错应指法定的过错即具有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也就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婚姻法主要是规范和约束夫妻双方的行为,维护健康的婚姻法律关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也是为了解决夫妻双方因违反婚姻义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主要目的是补偿夫妻一方因另一方过错行为导致离婚而受到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

  因此,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错方的配偶。”因此,我国《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中有法定过错的一方。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编辑本段



  1、一方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最为重要的构成要件。侵权人的行为属于新《婚姻法》第46条所列举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

  2、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以夫妻一方有故意的过错为主观要件,即夫妻一方故意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如因过失伤害家庭成员等导致离婚的,因不具备主观要件,故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3、须有损害事实。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关于这一点,婚姻法在立法本意上是以有利于家庭和好,有利于家庭稳定为出发点的。

  4、须有因果关系。离婚赔偿必须是夫妻一方具有法定的违法行为,而且该行为直接导致离婚这一最终后果,才能实施。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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