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厂商名称权:或称商号权,是企业对自己使用或注册的营业区别标志,依法享有的专用权。
厂商名称权是复合权编辑本段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厂商名称权是兼有人格与财产内容的复合权。理由:
1、厂商名称是企业主体人格的标志,具有区别生产经营者的功能,同时厂商名称也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2、厂商名称是企业的无形财产,它的使用、许可使用、转让和继承,均能获得财产利益。(盗用、假冒厂商名称,即构成侵权,将产生相应的财产后果)。
厂商名称权属于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除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的特征:
1、相对的排他效力。厂商名称仅在其有效登记的范围内享有排他效力,即只有在其所属的同一行政区域、同一行业内享有排他性的专有权。是一种相对的绝对权。
2、无期限的存续效力。具有一般人格的某种属性,即无法定的保护期限。与企业共存亡,只要企业存在,其厂商名称权就得以继续存在。
厂商名称权的法律保护编辑本段
(一)立法例采取三种做法:
1、适用民法保护:把厂商名称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予以保护。最早保护《民通》
2、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把侵权厂商名称权的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裁。
3、制定专门法律保护。
(二)我国多部法律确认对厂商名称权的保护。其保护主要表现:
1、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权,禁止他人在核准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相同的厂商名称。冠以市、县名的企业名称,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冠以“中国”、“中华”字样为企业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
2、企业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得以对抗第三人。
(1)凡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因相同而发生争议的,按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处理,即先申请注册的享有优先权。
(2)盗用、假冒他人企业名称,即构成侵犯厂商名称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