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受理
一、受理的概念
受理是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
起诉是受理的前提,但起诉并不必然导致受理,受理是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并作出选择的结果。起诉与受理结合构成行政诉讼的开始,只有起诉没有受理行政诉讼就无法继续进行。
二、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处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之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起诉状的进行审查,与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立案庭决定是否立案不同,实践中,行政诉讼是否立案由行政庭审判人员的审查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决定受理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二)裁定不予受理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送达给原告。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由上级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三)要求补正材料
对于受理条件有欠缺或基本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补正。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从当事人补正材料交人民法院之日起7日内立案。当事人无法补正或逾期不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在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