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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的起诉

摘要

 行政诉讼起诉
一、起诉的概念
起诉是指原告人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请求的行为。与刑事诉讼司法机关主动介入不同,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起诉是原告的单方行为,是一个行政诉讼的开始。
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原告针对公安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请求的行为。
二、起诉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公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是对原告资格的要求,首先原告在类型上应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者之一,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可以归入公民一类,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可以归入法人一类,外国组织作为原告可以归入其他组织一类;其次原告是认为公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里关键是“认为”一词,只要原告主观上认为公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管公安具体行政行为客观上是否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有的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先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实际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就不予立案,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二)有明确的被告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时原告必须明确指出被告的全称,即具体行政行为是哪一个行政机关实施的。在公安行政诉讼中就是指出被告是哪一级哪一个公安机关。一般来说,原告在起诉状中还须写明该公安机关的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如果原告不知道造成自己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是哪一个公安机关实施的,就无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诉讼请求就是原告要求法院进行司法保护的具体内容,公安行政诉讼中的诉讼请求一般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因具体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
事实根据就是原告要求法院进行司法保护的事实和证据,这里的事实是指原告与公安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是否存在的事实,即公安机关针对原告作出了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接到申请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这里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证据,而不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因为在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由公安机关举证证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原告起诉针对的公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行政案件的范围;其次这一行政案件属于接受诉讼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个行政案件只有符合上述这四个条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三、起诉的期限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有两类:
(—)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中,在起诉和行政复议的关系上以自由选择为原则、以复议前置为例外。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经过复议之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这类情况起诉期限又分为两种:
1.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起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四)保护当事人诉权的两种特殊起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况下的起诉期限:
1.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情况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2.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原告由于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原告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四、起诉的方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的形式以书面起诉,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是公民的,应当写明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原告是法人的,应当写明法人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原告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组织的全称、地址、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2.诉讼请求。
3.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5.受诉人民法院的名称和起诉日期。
6.原告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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