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机关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章程或
法律规定,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
自然人或自然人团体。法人机关如何组成,因法人的类型不同而不同,有单一机关或多元机关之分。多元机关通常可分为意思机关(决策、
权力机关)、
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监督机关等,将法人的各项职能分别赋予不同的机关
执行,法人的各职能机关之间互相协助、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在单一机关,法人的意思形成、
指挥、行动由一个机关全权担当,如“
厂长负责制”就是采取这样的单一机关。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类似于自然人的大脑、眼睛、手脚,不能游离于法人存在。因此,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其
行为即是法人的行为,如
董事会的行为即所依附之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虽然由具体的自然人或自然人团体担任,担任人也会有自己的人格,但是该担任人在为法人行为时,人格被法人吸收,不再代表自己。法人只要存在,法人机关不可变更,但法人机关的具体担任人可以变更,如董事、
董事长、监事长等可以换人,但不等于董事会、
监事会发生了变更。
二、法人机关的类型
法人的组织机关按其职能区分有以下几种:
(一)意思机关
也称权力机关、决策机关,是形成法人意志的机关。意思机关如人的大脑,故是首脑机关。在
社团法人,意思机关是社员大会,如
公司的
股东大会、
工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等。在社员人数不多时可以全体社员大会为意思机关,在社员人数太多无法召开全体社员大会时,可以社员代表大会为意思机关。根据
财团法人的性质,其不得有意思机关,其以捐助人的意思为法人的意思,如前述,“扶贫基金会”只能以捐助人的意思将捐助
财产用于扶贫,自己不得另设意思机关,
决定该扶贫财产的
使用,如用于盖办公楼、为会长买汽车等。
(二)执行机关
这是执行法人意思机关的决定、法人章程、捐助人意思等事项的机关。任何法人皆须有执行机关,否则法人的目的事业无法完成。
社团法人的执行机关由单个自然人担任时,称
执行董事或执行理事等,由自然人团体担任时称董事会或理事会等,财团法人的执行机关,通常是自然人团体,如理事会等。
(三)代表机关
1.代表机关的概念。这是法人的
意思表示机关,代表机关对外代表法人为意思表示,是法人的对外机关,犹如自然人的喉舌。代表机关必须由单个自然人担任,故称为
法人代表。
民法通则称
企业法人的代表机关为
法定代表人,实际上由谁担任代表人,是由法人意思机关决定的,也就是约定的,故此“法定”容易被
误解。法人代表一般由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如董事长,在单一机关中,由法人的正职首长担任,如校长、厂长等。
2.法人代表意思表示的效力。代表机关的权限由章程或捐助人意思决定,担任法人代表的自然人在代表法人对外为意思表示时,其自然人人格被法人吸收,不再代表自己。故代表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归于法人,即使代表人变更也不影响该意思的效力。例如前一法人代表与他人订了
合同,更换法人代表后,该合同仍然有效,后一法人代表
拒绝履行,仍然是法人的不履行,须由法人承担
责任,而不是由前一
法人代表人个人承担责任。
3.担任法人代表的
条件。在积极要件方面,担任法人代表必须是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
消极条件方面,必须是没有被法律禁止行为的自然人。如按《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的规定,正在被
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
刑事强制措施的、正在被
公安机关或者
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未
清偿数额较大的
债务的等自然人,不得担任法人代表。
公司法第57条也规定了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经理的禁止性条件。
(四)监督机关
这是根据法人章程和意思机关的决议对法人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实施监督的机关。监督机关不是法人必设机关。监督机关可由单个自然人担任,也可由自然人团体担任,在自然人团体担任时称监事会。
三、法人与
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分支机构是以法人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活动的法人组成部分。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便于拓展业务,法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活动的法人分支机构也需要进行登记,如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要进行
营业登记。但法人分支机构,仍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主要表现在其目的事业须在法人范围之内,其行为的效果仍由法人承担,不具有独立
责任能力,与有独立责任能力的
母公司之
子公司不同。
法人的分支机构与
法人的机关也不同,法人机关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为民事
法律行为,而法人分支机构在参与民事活动时能不能形成自己的独立意思,须有法人机关的授权,但对外不得代表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