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法律要件
代理是
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当然要符合民事
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但代理由于制度的特殊性,除民事法律
行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成立的特别要件。
(一)须有三方
当事人
代理关系的特点就是有三方当事人,如只有双方当事人而无
第三人,则不能成立代理。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前已述及,不再赘述。
(二)代理的
标的
代理的标的须为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63条第1款规定:
公民、
法人可以通过
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2款也规定:代理人在
代理权限内,以
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
代理行为,承担
民事责任。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变动或者救济
民事权利的行为,也可准用代理,如代理申请
专利商标、办理登记、代理
诉讼等。民事法律行为中的
身份行为,因其有专属性,不得代理,如
结婚、
离婚、
收养等身份行为,不得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8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
本人亲自实施的
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违法行为也不得代理,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
委托代理的事项
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
连带责任。
(三)须依代理权
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权限。代理的效果归属于本人,关键就是要有代理权。代理权的取得因
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而不同,但代理权是任何代理关系的核心要件。
(四)须为本人计算
代理制度的价值,就是以被代理人利益为取向。因此,代理人对于代理事务要亲自履行,予以与自己事务的同一注意
义务,凡以侵害被代理人利益为目的的行为,都不能构成代理。利己代理、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都被法律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