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与
用益物权相对应的
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
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
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
权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
公民、
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
合同之
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
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
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
义务,也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其债务的总担保。在
债务不履行时,
债权人得请求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
清偿债权。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并存。对于同一债务人,可能发生负债超过其财产总额的情况;而一切债权都处于
平等地位,其间并不发生
顺位(次序)的问题。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享有权利: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就要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按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偿。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债权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债务人让与财产于他人时,该部分财产即失去担保的性质,因而可能发生债务人以让与财产的
行为而致
损害于债权人的结果。可见,即使债务人现实有充分的财产负担债务,但债务人可随时增加债务额;又可随时让与财产于他人,债权人仍有债权得不到清偿的
危险。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权。这种特别担保方法有
人的担保、物上担保、
金钱担保三种。对人担保就是
保证,金钱担保指的是
定金。物上担保,即以债务人或
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供履行债务的担保,不论债务人是否负担其他债务,也不论债务人是否将此担保物让与他人,债权人对此担保物得优先直接行使其权利,以之供债权清偿。这即是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