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是传统
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
条件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是以确保
债务履
行为目的,在
债务人或
第三人所有的特定
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其特征在于:
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
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
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
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我国
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
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
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
从合同。主债权债务
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
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
权利。担保物权的
标的物,必须是
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
不动产、
动产,
质权、
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
清偿。这里的特定,应解释为在担保物权的实行之时是特定的。所以,于将来实行之时为特定的
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仍然有效,如以流动仓库中的货物为质权标的物。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
责任。
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担保
期间,担保财产毁损、
灭失或者被
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
保险金、赔偿金或者
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
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
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
债的消灭而消灭。例如,
抵押权人就债权的处分必须及于抵押权,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让与他人而自己
保留债权;也不得将
债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权;更不得将债权与抵押权分别让与两人。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这体现在:债权一部分消灭,如清偿、让与,债权人仍就未清偿债权部分对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分期履行的债权,已届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时,债权人就全部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格上涨,债务人就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
义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
物的担保又有
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
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
追偿。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