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
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
抗辩权
关于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对立的学说。第一种学说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本身即足以排除迟延
责任。对此,有人从抗辩权排除
债务之届期的角度加以论证,有人以下述理由加以阐释:因有抗辩权之存在,迟延履行系非可归责于
债务人的原因。第二种学说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经行使才能排除迟延责任。它有两种见解:其一,抗辩权之行使,溯及地排除已发生的迟延效果;其二,已发生的延迟责任,不因抗辩权的行使而受影响。
(二)
受领迟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
双务合同中,
债权人受领迟延,其原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因此而消灭。所以,债务人在
债权人受领迟延后请求为对待给付的,债权人仍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
权利,因此,双务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但若拒绝受领违反
诚实信用原则,则不在此限;若受领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为给付,除非如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四)
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
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为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