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一)在同一
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
义务
主张同时履行
抗辩权,必须基于同一双务
合同中
当事人互负的对待给付义务。如果双方当事人的
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
主给付义务。但在
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双方债务均已届
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因此,只有在双方所负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这就意味着,同时履行抗辩权仅适用于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所谓同时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同时提出,相互交换。例如在
买卖合同中,如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买方的价金
交付与卖方的
所有权移转应同时进行。在非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无论是先履行方还是后履行方,均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对方未履行债务
一方向他方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对方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但是,如果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对方所负债务无
对价关系,对方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宗旨是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债务,如果对方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而应依
合同解除制度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