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摘要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对其违反有关公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司法行政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对公证机构的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四种;对公证员的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五种。
公证法第41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2)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3》伺时在2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4)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5)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公证法第42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私自出具公证书的;(2)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3)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4)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5)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民事法律责任下一篇公证员惩戒的实施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rexinren
rexinren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